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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楊巧瑜
上列被告楊巧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經原告陳淑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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