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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孫美雪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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