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483,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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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附民原告 王贊發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
理人 鄭朱隆律師
張家榛律師
附民被告 鄭宇軒

高秉宏



張敦幃


翁祥鈞

吳彥勛

曾鈞堂

林凱恩

張仁豪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翁治豪

蘇宏毅

林孟宇


林孝蒲
吳楚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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