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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附民原告 許鴻章
附民被告 林緇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德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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