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575,20240605,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告盧致誠


被 告 黃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