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94,202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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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陸玟卉
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被 告 林御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13號),被告被訴毀損安全帽、衣服、手機,及傷害告訴人致有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傷等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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