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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42號
原 告 詹榮豐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蘇偉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許育誠部分,另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蘇偉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偉庭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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