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易,25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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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08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第一頁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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