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簡上附民,3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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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信宇
被      告  吳上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信宇於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被告吳上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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