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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陳○倫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國同上
陳○玲同上
被告古家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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