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李承謙
被 告 楊成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楊成琪業於民國113年4月4日死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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