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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汶錡
指定辯護人 王一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222號),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汶錡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3年4月15日先行釋放被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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