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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39號、1235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1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2年度原訴字第14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I○○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華碩牌筆記型電腦(FX516P)1台、D-LINK分享器1台(含SIM卡)、帳號筆記本2本及帳戶筆記紙3張、遠傳電信SIM卡4張、大陸漫遊卡8張、IPHONE 7(含SIM卡)手機1具、IPHONE XR(含SIM卡)手機1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I○○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方式(但編號34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除外)實施該等編號所示之詐術,致該等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含告訴人,下同)陷於錯誤,而於該等編號所示之時間交付或購買該等編號所示之款項或等值點數給I○○。
㈡I○○與葉權中為同住一處之同性伴侶關係。
葉權中明知一般人申辦行動電話並無困難、限制,竟與I○○共同意圖為I○○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後,交由I○○以該門號向星城ONLINE申請帳號(moLo)供作詐騙使用。
嗣I○○取得星城ONLINE帳號(moLo)後,即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時間,實施該編號所示之詐術,該編號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購買該編號所示之等值點數給I○○。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I○○於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被告I○○之母劉芳沂於警詢時之陳述、同案被告葉權中(由本院另行審結)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之自白。
㈡臉書首頁截圖(係被告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化名所申請之臉書首頁等資訊)、會員ID基本資料、IP位置及儲值品項、星城ONLINE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及儲值歷程、臉書查詢資料、涉案網路遊戲帳號一覽表、奕樂科技有限公司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㈢如附表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起訴書附表所載內容與卷內事證相較,有多處錯、漏,均於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範圍內,於核對卷內事證後,逐一補充、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即附表中,除附表編號34以外之其餘編號),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凡可認定詐得標的純屬遊戲點數者,因此類標的屬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又依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對話紀錄、訊息、上開臉書首頁截圖等事證為整體之觀察,被告犯罪手法主要係透過私訊方式實施詐術,較偏向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之性質,且起訴意旨認部分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有過重評價之虞,而應僅構成上開罪名,本院就此已於審理時告知當事人,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均贊同),爰就此些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論處如上。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編號34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並係與同案被告葉權中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67罪)。
㈣審酌被告以附表各該編號之方式實施詐術,使諸多被害人受騙上當,又共同與同案被告葉權中為詐欺犯行,被告因而詐得諸多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還於偵查中坦稱被害人太多,忘記了),且依被告犯罪時間之密集、次數及金額整體觀之,可認當時被告是以詐騙維生,所詐得之各筆款項加總後,數額亦不低,危害社會秩序程度較高,非可輕判。
但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再者,被告係因當時為通緝犯,無錢度日,遂以上開犯行賺取所需,目前在監刑期較長,明顯無賠償之資力,本院認無贅行調解程序之必要。
兼衡部分被害人向本院表示之量刑意見(關於被害人向本院抱怨為了開庭很早就請假,結果從他地遠來開庭,竟是白跑一趟等意見,請被害人多包涵;
按本院通知被害人來開庭,係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之明文規定,以保障訴訟程序之周全,然被害人是否到庭,得自行決定,尚非屬強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品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依上開前案紀錄表所顯示被告之科刑、執行情形,本院認本案不適合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不定之。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供稱附表各該編號所詐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可換算為具體金額,詳如各該編號所示),都是自己使用、花掉,可認全係被告所取得、支配、處分,又未據扣案或合法發還各該被害人,爰分別宣告沒收、追徵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㈡員警持搜索票查扣之華碩牌筆記型電腦(FX516P)1台、D-LINK分享器1台(含SIM卡)、帳號筆記本2本及帳戶筆記紙3張、遠傳電信SIM卡4張、大陸漫遊卡8張、IPHONE 7(含SIM卡)手機1具、IPHONE XR(含SIM卡)手機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7139號卷三第279至281頁),雖經當時與被告同居之同案被告葉權中簽名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但實際所有人均為被告,且均係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時所陳明(偵字第7139號卷一第21至23頁),與同案被告葉權中於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偵字第7139號卷第121至123頁),並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勘驗報告及查扣物勘察內容說明資料(詳如偵字第7139號卷三第293至367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皆屬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均應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
五、職權告發:就附表編號66,依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G○○與李明澂間之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3號卷第53至123頁;
李明澂有提及「我們公司」),李明澂有高度可能係與被告為該編號之詐欺行為之共犯。
告訴人G○○與李明澂雖已簽立和解契約書(同卷第189頁),但此罪既為公訴罪,仍應確認有無履行並進行後續之調查,爰為職權告發。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附表:
編號 詐騙暱稱(帳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交付點數之時間 數額(新臺幣) 證據 刑及沒收 1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天○○ 誆稱可藉由星城遊戲賺取報酬,致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Xiaokai Ye」之星城帳戶,進行小額付款。
109年12月6日18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共16筆。
16,000元 ①天○○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9至11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2至19頁) ③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F○○ 誆稱可透過儲值於遊戲帳號取得紅利,致F○○陷於錯誤,將款項存入「Xiaokai Ye」之金好運娛樂城帳戶。
109年12月6日2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筆。
2,990元 ①F○○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23至24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8至32頁) ③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Zonying Yu(臉書) 告訴人酉○○ 以私訊方式向酉○○誆稱可利用電信代收小額付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驗證碼,即會提供序號及銀行帳戶供酉○○至超商ATM以無卡提款的方式領要借貸的現金,致酉○○陷於錯誤,而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2月19日1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5,000元 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7至39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1至57頁) ③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A○○ 經A○○私訊後,誆稱可透過電信小額付款等方式借貸,致A○○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2月20日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3,740元 ①A○○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271號卷第41、42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帳單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71至93頁) ③台灣大哥大回函、包你發娛樂城會員資料及登錄資訊、Mycard點數儲值情形、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43至6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3,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Zonying Yu(臉書) 被害人宇○○ 私訊誆稱每月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5,000元點數即可借款,致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2月20日1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000元 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113至116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P○○ 經黃欣汝於109年12月23日私訊詢問,即向黃欣汝誆稱需先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致黃欣汝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辦理如右。
109年12月25日2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7筆。
14,000元 黃欣汝之父P○○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121至12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Ye Xiaok ai(臉書) 告訴人X○○ 私訊向X○○誆稱可提供電信代收借款,致X○○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復登入「Ye Xiaokai」之金好運娛樂城遊戲帳號進行儲值。
109年12月29日4時許,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2筆。
9,990元 ①X○○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132至134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42至148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Ye Xiaok ai(臉書) 告訴人子○○ 於109年12月30日17時許私訊子○○,誆稱依其指示操作手機代儲點數,即可賺錢,致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交付身分證字號等資訊供「Ye Xiaokai」操作如右。
109年12月30日2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5筆。
30,000元 ①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153至156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65至17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Ye Xiaokai(臉書) 被害人壬○○ 私訊壬○○,誆稱可以電信小額付款儲值點數轉換現金,致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09年12月31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6筆。
13,290元 ①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180至181頁) ②小額付款截圖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87至197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3,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Ye Xiaok ai(臉書) 被害人c○○ 經c○○私訊詢問,誆稱可用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致c○○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手機號碼、台灣之星APP帳號密碼等資訊供操作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10年1月11日2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5,000元 ①c○○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204至207頁) ②小額付款截圖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08至211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l○○ 私訊l○○,誆稱可以代儲值方式賺錢,致l○○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遠傳心生活APP辦理如右。
110年1月12日16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
29,820元 ①l○○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224至226頁) ②小額付款截圖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28至269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9,8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Ye Xiaok ai(臉書) 告訴人D○○ 私訊D○○,誆稱可以電信小額付費方式借款,致D○○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10年1月12日23時許,購買遊戲點數5,000點給對方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000元 ①D○○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09至310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74至302頁、第306至307頁)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戊○○ 經戊○○私訊詢問,即向戊○○誆稱,可至超商購買點數卡,於交付序號、密碼後即可貸款,致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購買點數卡後將點數資訊交付。
110年1月17日8時許購買MyCard點數並交付序號。
1,000元 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14至316頁) ②購買點數收據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19至330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亥○○ 私訊亥○○,誆稱可以代儲值方式抽取傭金,致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1月31日以GOOGLE PLAY儲值至「葉小楷」之星城及金好運娛樂城遊戲帳戶。
7,040元 亥○○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33至33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7,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辰○ 私訊辰○,誆稱可使用電信小額付款方式借款,致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其星城帳戶進行儲值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10年2月3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5,100元 ①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39至341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47至354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地○○ 於110年2月5日私訊地○○,誆稱可於金好運遊戲中匯手續費後借款,致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2月5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4筆。
4,000元 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360至361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T○○ 經T○○私訊,誆稱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就可賺錢,致T○○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2月6日2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MyCard點數、交付序號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5,000元 ①T○○於警詢中之證述(字第7139號卷四第372至374頁) ②小額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75至391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Ye Xiaokai (臉書) 告訴人j○○ 私訊j○○,誆稱可在以小額付款購買遊戲點數及禮包後取得貸款,致j○○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2月12日19時許購買包你發娛樂城MyCard點數及滿貫大亨禮包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4筆。
5,990元 ①j○○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四第402至406頁) ②小額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08至438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Ye Xiaok ai(臉書) 告訴人U○○ 私訊U○○,誆稱可透過小額付款方式借貸,致U○○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2月14日11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MyCard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000元 ①U○○於警詢中之證述(字第7139號卷五第7至10頁) ②匯款畫面、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至2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辛○○ 私訊辛○○,誆稱若支付客人遊戲之小額付費,嗣該等費用會連同薪水一併付款,致辛○○陷於錯誤,於110年2月24日21時許,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2月24日21時許至2月25日17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9筆。
9,920元 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字第7139號卷五第56至58頁) ②小額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4至45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N○○ 私訊N○○,誆稱可透過電信小額付費方式賺錢,致N○○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2日16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990元 證人N○○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65至68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甲○○ 私訊甲○○,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代儲值方式賺錢,致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5日0時許,以手機門號透過APPLE STORE購買星城遊戲之虛擬寶物並傳簡訊驗證碼共7筆。
5,770元 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78至80頁) ②付款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81至87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Xiaokai Ye(臉書) 告訴人C○○ 私訊C○○,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代儲值方式賺錢,致C○○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7日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綁定iTunes及以行動付款,完成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5,910元 C○○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92至9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9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H○○ 私訊H○○,誆稱可以代儲遊戲點數獲得報酬,H○○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9日19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遊戲之儲值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8筆。
12,000元 ①H○○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106至109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4至137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小楷葉(臉書) 被害人Q○○ 私訊Q○○,誆稱可透過電信消費方式賺錢,致Q○○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交付電信門號小額付款之帳號及密碼供其操作。
110年2月8日,被告以左列帳戶及密碼為己進行小額付費交易共10筆。
19,670元 ①Q○○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148至150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55至160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9,6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小楷葉(臉書) 告訴人卯○○ 私訊卯○○,誆稱可透過電信小額付款方式換取薪資,致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22日1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6筆。
11,000元 ①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170至173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76至184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h○○ 私訊h○○,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款方式貸款,致h○○陷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3月27日4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3筆。
25,000元 ①h○○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194至197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00至207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黃○○ 私訊黃○○,誆稱可收購手機門號轉成現金等,致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將黃○○之手機號碼、認證密碼、證件、銀行存摺等資訊傳給其,並操作如右。
110年3月28日10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MyCard點數、金好運娛樂城之金幣包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5,020元 ①黃○○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213至215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19至23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光頭賣-代儲(臉書) 告訴人寅○○ 私訊寅○○,誆稱可藉由電信代儲賺取報酬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4月8日,以手機門號購買MyCard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0筆。
20,000元 ①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239至241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43至260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小楷葉(臉書) 被害人Z○○ 私訊Z○○,誆稱代儲可獲得報酬,Z○○因而陷於錯誤,提供身分證字號及電話號碼並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4月8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4筆。
8,990元 ①Z○○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267至269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72至278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8,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葉小楷(臉書) 告訴人陳韶嬅 私訊陳韶嬅,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貸款,致陳韶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下載金好運娛樂城並登入其所提供遊戲帳號,再操作如右。
110年4月14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1筆。
2,990元 (被告為陳韶嬅代繳1,036元部分屬詐騙成本,依沒收不扣除成本、費用之原則,不予扣抵) ①陳韶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284至286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88至298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g○○ 私訊g○○,誆稱可於儲值遊戲點數後取得貸款,致g○○陷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5月4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包你發娛樂城等遊戲金幣、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6筆。
18,040元 ①g○○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308至310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16至33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8,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Y○○ 私訊Y○○,誆稱可透過電信小額付費賺錢,致Y○○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5月7日,購買星城遊戲之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3筆。
5,000元 ①Y○○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340至341頁) ②匯款截圖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46至349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n○○ 利用同案被告葉權中提供之遠傳電信上開門號,私訊n○○,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貸款,n○○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交付其手機號碼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5月9日,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1筆。
27,150元 ①n○○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360至362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65至373頁)、報案紀錄 I○○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7,1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k○○ 私訊k○○,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賺取報酬,致k○○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5月9日,登入「Hao LinHao」之金好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購買遊戲禮包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0筆。
19,170元 ①k○○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五第383至386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91至394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9,1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m○○ 私訊m○○,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儲值換現金,致m○○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5月23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9,980元 ①m○○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5至6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3至21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LinHao H ao (臉書) 告訴人巳○○ 私訊巳○○,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賺錢,致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交付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6月4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7筆。
9,920元 ①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29至31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截圖、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2至51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L○○ 私訊L○○,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代儲遊戲點數方式賺錢,致L○○陷於錯誤,將手機號碼等資訊交付給其並操作如右。
110年6月7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MyCard及APPLE商店之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
30,960元 ①L○○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57至61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62至65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30,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乙○○ 私訊乙○○,誆稱可藉由網路代儲獲取差價,致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交付手機號碼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6月10日,以手機門號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1筆。
2,000元 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69、82頁) ②小額付款帳單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75至81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Hao LinH ao (臉書) 告訴人R○○ 私訊陳柏諺,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款賺錢,致陳柏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6月10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轉帳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3筆。
19,900元 陳柏諺之母R○○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69、8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9,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LinHao Hao (臉書) 告訴人M○ 經M○私訊,其誆稱代儲遊戲點數可獲利,M○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6月20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2筆。
38,220元 ①M○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107至110頁) ②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13至121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38,2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Hao LinHao(臉書) 告訴人玄○○ 經玄○○私訊,誆稱有兼職打工機會,可代儲虛擬貨幣賺錢,玄○○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下載包你發、星城等遊戲並操作如右。
110年6月29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遊戲點數、遊戲金幣等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25筆。
27,620元 ①玄○○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129至132頁) ②遊戲儲值紀錄、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37至14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7,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Hao LinH ao(臉書) 被害人丑○○ 私訊丑○○,誆稱可藉由代儲方式賺傭金,致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7月2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6筆。
15,473元 ①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149至151頁) ②小額付款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53至166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5,47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Truda Brianna Cry(臉書) 告訴人V○○ 私訊V○○,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貸款,致V○○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7月6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990元 ①V○○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179至180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81至208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Truda Brianna Cry(臉書) 告訴人宙○○ 私訊宙○○,誆稱可藉由代收方式貸款,致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手機號碼、信用卡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7月15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及購買MyCard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18,290元 ①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219至221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27至233頁)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8,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Briannacry Truda (臉書) 告訴人丙○○ 經丙○○私訊,其誆稱可藉由代儲方式賺傭金,致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方。
110年7月22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0,340元 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237至24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0,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Truda BriannaCry (臉書) 告訴人K○○ 私訊K○○,誆稱 可藉由電信代收方式貸款,致K○○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家人身分帳號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7月31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26筆。
58,290元 ①K○○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249至250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51至269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8,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Martin Gregory Theodoric(臉書) 被害人b○○ 私訊b○○,誆稱 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貸款,致b○○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8月27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及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0筆。
18,640元 ①b○○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273至275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80至30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8,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Gregory Theodoric Martin(臉書) 告訴人午○○ 經午○○私訊,誆稱可代儲遊戲領取報酬,午○○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其提供之星城等遊戲帳號並操作如右。
110年8月27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0筆。
19,690元 ①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313至315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17至35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9,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Brianna Cry Truda(臉書) 告訴人f○○ 私訊f○○,誆稱可藉由電信代收代儲賺取報酬,致f○○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相關手機帳號密碼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9月4日,由其利用已取得之資訊,擅自於手機門號09**583915、09**857728、09***2*5*7,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23,240元 ①f○○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356至359頁) ②電信帳單及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71至38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3,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Gregory Theodoric Martin(臉書) 被害人E○○ 私訊E○○,誆稱可藉由電信小額付費賺取報酬,致E○○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9月5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購買遊戲點數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46,110元 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六第388至389頁) ②小額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92至410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46,1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Martin Gregory Theodoric(臉書) 告訴人d○○ 私訊d○○,誆稱可藉由代儲賺錢,致d○○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號及門號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9月11日,以手機門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9筆。
36,960元 d○○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5至7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36,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Gregory Theodoric Martin(臉書) 告訴人i○○ 私訊i○○,誆稱可藉由幫忙代儲值賺回饋金,致i○○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信用卡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000年0月間由其利用已取得之左列資訊,擅自盜刷彰化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筆。
10,000元 ①i○○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4至15頁) ②照片、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0至28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Hong Chengxun Cai(臉書) 告訴人申○○ 私訊申○○,誆稱可藉由電信代收方式借錢,不從要賠5倍,致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其包你發遊戲帳號,並操作如右。
110年10月18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9,820元 ①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42至47頁) ②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8至57頁) 、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8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BriannaCry Truda(臉書) 告訴人a○○ 私訊a○○,誆稱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將來會還錢,致a○○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遊戲代購網站並操作如右。
110年10月23日,以手機門0000000000為其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及購買遊戲點數。
15,985元 ①a○○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70至71頁) ②小額付費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72至74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5,9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蔡承勛(臉書) 告訴人J○○ 私訊J○○,誆稱可以代儲遊戲點數方式賺錢,致J○○陷於錯誤,陸續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10月26日2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0筆;
110年10月28日2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1筆 42,000元 ①J○○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2357號卷第31至33頁) ②小額付款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41至4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4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蔡承勛(臉書) 告訴人己○○ 私訊己○○,誆稱可藉由幫忙儲值賺錢,致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號、門號等資訊、下載遊戲並操作如右。
110年10月29日,以手機門0000000000購買MyCard遊戲點數及遊戲禮包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
30,980元 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00至101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同上卷第105至112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30,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蔡承勛(臉書) 告訴人e○○ 私訊e○○,誆稱可藉由代儲賺取服務費,致e○○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11月2日,以手機門號購買MyCard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6筆。
12,000元 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17至119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22至124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承勛蔡(臉書) 告訴人丁○○ 私訊丁○○,誆稱可投資賺錢,致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登入其滿貫大亨遊戲帳號操作如右。
110年11月13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儲值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3筆。
5,480元 ①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31至133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點數購買明細、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35至15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蔡承勛(臉書) 告訴人S○○ 私訊S○○,誆稱可藉由代儲方式賺傭金,致S○○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字號、手機門號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11月22日,以手機門號購買MyCard等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1筆。
24,500元 ①S○○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58至160頁) ②小額付費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67至176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4,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承勛蔡(臉書) 告訴人庚○○ 經庚○○私訊,誆稱可透過開啟手機小額付款功能借貸,致庚○○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字號、手機門號、安全碼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11月30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及購買MyCard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1筆。
14,995元 ①庚○○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79至181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184至190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4,99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カイチェンシュン(臉書) 告訴人W○○ 私訊W○○,誆稱可借錢分期償還,但要先扣1期款,致W○○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如右。
110年12月30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5筆。
24,885元 ①W○○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194至197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00至204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4,8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カイチェンシュン(臉書) 告訴人O○ 私訊O○,誆稱可藉由開啟手機電信小額付費功能借錢,致O○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字號、手機門號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12月3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儲值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
11,979元 ①O○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211至213頁) ②小額付費明細、點數發票翻拍照片、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17至23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1,97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カイチェンシュン(臉書) 告訴人B○○ 私訊B○○,誆稱藉由電信代收方式借錢,致B○○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身分證照片及帳號等資訊並操作如右。
110年12月5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6筆。
2,450元 ①B○○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242至245頁) ②小額付費簡訊、對話紀錄(同上卷第246至26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2,4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カイチェンシュン(臉書) 告訴人癸○○ 私訊癸○○,誆稱可藉由手機小額付費方式借款,致癸○○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
110年12月5日,以手機門號購買多筆遊戲點數、完成SO-NET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
57,445元 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39號卷七第267至269頁) ②臉書首頁、小額付費簡訊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73至285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7,4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承勛蔡(臉書) 告訴人G○○ G○○透過友人李明溦得知有代儲賺錢機會,致G○○陷於錯誤,以G○○自身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載遊戲並進行小額付款,將款項存入李明溦指定之「承勛蔡」金好運及包你發娛樂城帳戶。
110年7月11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9,060元 ①G○○、李明溦於警詢中之陳述(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3號卷第45至51頁) ②對話紀錄、繳費通知、購買紀錄(同上卷第53至133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9,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承勛蔡(臉書) 告訴人戌○○ 私訊戌○○,誆稱可藉由代儲遊戲賺錢,致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如右,嗣因戌○○小額付款額度已滿,戌○○再依其指示匯款4.993元至其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7日,以手機門號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7筆;
於110年11月29日19時13分許完成左列匯款。
18,898元 ①戌○○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2357號卷第139至140頁) ②小額付費交易明細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45至150頁)、報案紀錄 I○○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18,89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所載內容與卷內事證未盡相合部分,均依卷內事證補充、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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