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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趙國卿
被 告 闕祥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嗣改分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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