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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黃盈珊
上聲請人
之代理人 謝昇甫
相對人 汪涵軒
(現於法務部○○○○○○○)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50號就本院113 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翁健剛書記官 鄭雨涵通 譯 楊詩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黃盈珊上聲請人之代理人 謝昇甫相對人 汪涵軒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
給付方式:於民國113 年7 月30日以前,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戶名:黃盈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㈡聲請人對相對人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不拋棄對其餘侵權者之請求)。
㈢相對人亦拋棄對聲請人之請求。
㈣程序所需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之 代理人 謝昇甫 相對人 汪涵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鄭雨涵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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