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BR000-A000000(A女) 年籍詳卷
聲請人兼
法定代理人BR000-A000000-0(A父) 年籍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婉宜律師
相對人 張恆維(原名陳秉軒)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89號就本院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 年度原侵附民字第5
號),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簡煜鍇
通 譯 鄭伯羣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BR000-A000000( A女)
BR000-A000000-0(A父)
相對人 張恆維(原名陳秉軒)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A 女、A 父新臺幣捌拾萬元整,分25期給付,第一期給付新臺幣陸萬元;
第二至五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壹萬元;
第六至二十五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元,自民國113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戶名:A 女;
銀行:東河都蘭郵局),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無程序費用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到庭之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BR000-A000000( A女)
BR000-A000000-0(A父)
訴訟代理人 朱婉宜律師
相對人 張恆維(原名陳秉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簡煜鍇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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