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24,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致廷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陳致廷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無罪,上訴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 前開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22公克、淨重1.003公克、取樣0.028公克、剩餘0.975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乙節,固可認定。

㈢ 惟查,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另案被告張鴻瑋所有、持有,係張鴻瑋於警方臨檢時,為便於攀爬窗戶脫逃,方臨時將手中毒品交予被告,隨即為警查獲等節,業據另案被告張鴻瑋於證述明確,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可認被告僅係偶然短暫經手前開扣案毒品,主觀上並無為自己執持占有毒品之意,客觀上亦無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該扣案毒品應為另案被告張鴻瑋所有。

又卷內亦無其他事證顯示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與被告有何關連,而本院亦以此為由,以11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被告無罪,經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故上開扣案之毒品,既與本案被告無涉,則聲請人以被告已受無罪判決為由,而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開扣案物,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