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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雨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雨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案尚有扣得削尖吸管及毒品包裝紙,然此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應由其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111年度安字第499號) ㈠總件數1包 ①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②總毛重:1.21公克 ③總淨重:0.946公克 ④驗餘總毛重:1.207公克 ㈡1包取1 ①毛重:1.21公克 ②淨重:0.946公克 ③使用量:0.003公克 ④剩餘量:0.943公克 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第14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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