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59,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亞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賴亞瑄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6、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①法務部調查局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73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2.37公克,驗餘淨重2.26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
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0.25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
碎塊狀4包(合計淨重1.93公克,驗餘淨重1.90公克,空包裝重0.96公,純度79.63%,純質淨重1.5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730號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967號卷第153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1包(毛重0.6713公克,淨重0.3821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380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5761號卷第107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0.4701公克,淨重0.3219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319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5761號卷第107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