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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少宇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 1支 毛重0.1公克,淨重因量微無法秤重、取樣,經鑑定結果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卷第81頁) 2 第二級毒品大麻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94公克,淨重0.73公克,取樣0.006公克鑑驗用罄,經鑑定結果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卷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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