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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峻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南洋大兜蟲2隻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峻壹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南洋大兜蟲2隻,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1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於112年1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四、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未經中央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物,且未經檢疫,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外來寵物昆蟲入侵現況、風險評估、管理及移除成果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7月5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7072號、111年8月2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8562號等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6月22日北普機字第1111032957號函文及其附件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資料附卷可按。
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利用自馬來西亞輸入國內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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