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98,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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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明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呂明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3年1月5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3包 ①驗餘重量2.122公克(編號DAA6277號檢體) ②驗餘重量1.723公克(編號DAA6278號檢體) ③驗餘重量0.339公克(編號DAA6279號檢體) ①鑑定毒品成分: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6277號檢體)、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6278號檢體)、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6279號檢體)(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卷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
2 白色結塊粉末 1包 驗餘重量1.318公克(編號DAA6276號檢體)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6276號檢體)(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卷第110頁)。
3 潮濕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餘重量0.7192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卷第87頁)。
4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重量0.6422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卷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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