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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咏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37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咏倫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8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武士刀(下稱該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378號認定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該武士刀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該局)鑑驗其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該局109年11月25日桃警保字第1090082385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即照片中編號1所示刀械)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該武士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種類及數量 備註 1 武士刀1把 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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