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7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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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榮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4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又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111年7月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4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440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陽性反應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於該案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7925公克,驗前淨重0.458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淨重0.4560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7440號卷第16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 1 吸食器1組 110年度毒偵字第7440號卷第99頁 2 殘渣袋3包 3 玻璃球2顆 4 吸管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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