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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他字第55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興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08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08號起訴,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備註 1 20顆藥粉膠囊(驗餘18顆) 甲基安非他命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31日FDA研字第1015034100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42號卷第60、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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