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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980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如附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張勝強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而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死亡,故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9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中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認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備註 1 注射針筒 1支(使用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粉末 1包(毛重0.4811公克、淨重0.2762公克、取樣量0.005公克、驗餘量0.271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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