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93,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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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雅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290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雅雯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合計毛重0.290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8公克,含袋驗餘毛重0.2854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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