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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亦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綠色藥錠肆顆(驗前總毛重壹點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亦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綠色藥錠4顆,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PMA(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綠色藥錠4顆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PMA(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1.54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4年保字第1114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足查(見112年度他字第9429號卷第9、21-32頁),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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