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38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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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6、237、238、23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1、62、63、6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成分,此有同欄所示各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均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另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偵查案號 1 白色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5294公克(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藥物檢驗 報告) 113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61號 (原109年度毒偵字第4013號)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057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635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236號 (原111年度毒偵字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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