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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817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66號、第26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章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105年度讀偵字第2817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66號、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羅章耘前於民國104年10月1日1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某公園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而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3室住處內,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105年度讀偵字第2817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66號、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警於104年11月30日13時47分許至14分25分許在被告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3樓3室之窗外露台上扣得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卷第15至18頁),核與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5182號、第25657號、105年度偵字第5480號提起公訴)中因販賣毒品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而經警當場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直接用以盛裝之包裝袋5個,毛重4.9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上訴字第1011號判決沒收銷燬確定者有別,併予敘明。
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透明晶體 5包 含袋毛重9.6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9公克,驗餘毛重9.6471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鑑定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5日UL/2015/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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