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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鵑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藥丸1顆 (112年度安字第2310號) ⑴檢體外觀:草綠色塊狀物1包 ⑵毛重:0.8822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0.1314公克 ⑷取樣量:0.1060公克 ⑸驗餘量:0.0254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卷第141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卷第47頁) 2 海洛因2包 (113年度保字第1782號) ◎白色粉末共2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1)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56公克 ⑵淨重:0.329公克 ⑶使用量:0.001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0.328公克 ⑸驗前總實秤毛重:0.98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約:0.575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約:0.979公克 ⑻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165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99頁)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6公克(驗餘淨重0.55公克,空包裝總重0.4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82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205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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