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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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婕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簽呈、毒品成分鑑定書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21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毒偵5879卷第10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115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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