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2,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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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磅秤壹台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宏儒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磅秤1台,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宏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24日執行完畢,並由聲請人於同年2月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磅秤1台,經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磅秤1台(該磅秤既仍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所含之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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