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96,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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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倫




上列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3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3日期滿。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下稱該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3月1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因外觀顏色一致僅抽樣一包進行檢驗),有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可憑(111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卷第125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3包(總毛重2.10公克、總淨重1.615公克,驗餘總毛重2.09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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