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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志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香菸1支(毛重0.40公克,驗餘淨重因量微無法秤重)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054號卷第4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22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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