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6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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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儒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儒安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案尚有扣得大麻研磨器1台,然此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應由其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一頁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大麻1包
(112年度保字第4
397號)
檢體外觀:大麻1包
毛重:0.305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
張標籤重)
淨重:0.0710公克
取樣量:0.0506公克
驗餘量:0.0204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萜
酚等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5日毒
品成分鑑定書(112毒偵3010第10
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
0000)(000毒偵3010第49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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