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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長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㈠被告施長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殘渣袋
3個
毒品編號:DE
000-0000(0)
Shark 黑底混
合包殘渣袋3
個(總毛重2.7
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
偵字第3806 號卷第1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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