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83,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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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旻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旻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附表二扣案物,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1 安非他命2包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14公克,驗餘淨重0.513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2年7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卷第115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毒品器具(玻璃球)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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