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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鳳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手指虎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鳳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731號、第26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手指虎2把經送鑑驗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武士刀1把、手指虎2把(進口申報之主提單號碼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併袋號碼各為0V6E6182、0V6PQ655),經送鑑驗,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120062497號、第1120128261號函及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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