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胤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並有附表一、二所示資料可稽,應堪認定,是該扣案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暨數量
偵查案號
鑑驗結果
出處
白色透明結
晶1袋(含包
裝袋1只)
113 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
144號
鑑驗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
前毛重0.3630
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
111年8月24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
(見臺北檢111
毒偵2628卷第16
-18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
1111年9月12日
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
書(見臺北檢11
1毒偵2628卷第5
0頁)
白色或透明
結晶1包(含
包裝袋1只)
113 年度毒
偵緝字第48
4號
鑑驗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
前毛重0.8234
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112
年11月28日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
112 毒偵6266 卷
第31-35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
8112年12月28日
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見11
附表二:
附件:
2毒偵6266卷第1
29頁)
編號
扣案物名稱暨
數量
偵查案號
鑑驗結果
出處
安非他命吸食
器1組
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44號
鑑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111
年8月24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臺北檢
111毒偵2628卷第1
6-18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11
年9月12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見臺北
檢111毒偵2628卷
第50頁)
棉花棒1支
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85號
鑑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111年9月
6 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士林檢112
毒偵70卷第27-31
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11
年9月22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見臺北
檢111毒偵2628卷
第43頁)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