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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沛渝(原名朱瑞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沛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日期滿。
惟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沛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5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7月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8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可憑(見毒偵卷第91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8包(總毛重6.80公克,總淨重5.67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8只,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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