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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祿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6826、26865、26774、26813、267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榮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指虎,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物,此觀諸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自明。
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865、26709、26722、26735、26748、26761、26774、26787、26800、26813、26826、26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本案扣得如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732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手指虎共10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手指虎),此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函文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從而,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件附表之手指虎,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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