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71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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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YAN LEE CHIU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送達代收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YAN LEE CHIU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偵字第191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另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9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3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97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大麻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大麻煙草之包裝袋1個、大麻煙油之瓶具3支,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瓶具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等情,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外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煙草
1包(淨重12.5
8公克、驗餘淨
重12.57公克)
第二級毒品
大麻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12年2月21日調科壹
字第11223003380號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卷頁157)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
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1)
圓頭包裝
液體
2支(檢品因黏
稠無法完全析
離,致無法精
確秤重)
第二級毒品
大麻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12年2月21日調科壹
字第11223003380號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卷頁157)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
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1)
扁頭包裝
液體
1支(檢品因黏
稠無法完全析
離,致無法精
確秤重)
第二級毒品
大麻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12年2月21日調科壹
字第11223003380號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卷頁157)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
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1)
軟糖
10 顆(合計淨
重31.99公克、
第二級毒品
大麻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12年2月21日調科壹
附表二:
 
驗餘淨重28.78
公克)
字第11223003380號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卷頁157)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
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1)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大麻花容器
3個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5)
大麻吸食器
2個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5)
集煙器
1個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5)
打火機
1個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5)
打火機油
2瓶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頁145)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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