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利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7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9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利瑋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5、246、247、248、249、250、25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其中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7、249號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利瑋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5、246、247、248、249、250、25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其中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7、249號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第一頁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77號卷第135頁,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4號卷第57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47號(原
偵查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2
477號)
海洛因1包(含
包裝袋1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
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99
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
477號卷第135頁)
驗前淨重:2.07公克
鑑驗取用:0.26公克
驗餘淨重:1.81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
第二頁
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49號(原
偵查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3
114號)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114
號卷第57頁)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0.7063公克
鑑驗取用:0.0015公克
驗餘毛重:0.7048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續上頁)
第三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