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3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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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包包一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LV包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但上開物品確係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LV」商標之仿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Entrupy Letter of Evidenc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授權書等在卷可以證明,被告亦不爭執上開物品屬仿冒物,堪信屬實,是上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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