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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含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畫面等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法商拉奧里露公司(L'OREAL,S.A.)註冊商標「CLARIFIQUE」字樣之精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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