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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經查,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2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收納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亦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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