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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39、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39、24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59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口罩,為被告所有並用以供不特定人購買,且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認定非屬醫用口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4日FDA研字第1096015519號檢驗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屬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緩起訴案件有何關連,且依卷存事證,尚難認係屬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容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PREVEN'S乾洗手 7瓶 2 ISANA乾洗手 3瓶 3 兒童用口罩 9片 4 Balea乾洗手(300ml) 11瓶 5 Balea乾洗手(50ml) 5瓶 6 SENSI不織布口罩 2盒 7 額、耳溫槍(兩用式) 1支 8 寄貨單 1本 9 口罩(含57個包裝紙盒) 2,83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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