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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茗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三麗鷗商標「HELLO KITTY」牙刷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茗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偵字第82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三麗鷗商標「HELLO KITTY」牙刷1支,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茗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扣得三麗鷗商標「HELLO KITTY」牙刷1支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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