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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東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83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玳瑁紋阮撥片拾貳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東柏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48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玳瑁紋阮撥片12片,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既有明文,則非法輸入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自係法所禁止之違禁物,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經查,被告邱東柏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8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
而扣案之玳瑁紋阮撥片12片,係被告自中國上海樂器展購入後進口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經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判定其為海洋保育類動物玳瑁之產製品等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112年9月1日館生字第1120007569號函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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